外资商事主体备案登记[经营场所备案]

发布时间:2014-09-02

 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

序号

1

《外商投资企业变更(备案)登记申请书》

2

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

3

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

4

合同、章程的修改协议

5

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及承诺书

6

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

7

其他有关文件

规范要求:

1、申请材料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、签字笔填写、字迹应清楚。

2、提交的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,应提交原件,复印件应注明“与原件一致”。所有提交的文件应为A4纸打印件。

3、以上所提交文件若用外文书写,需提交中文译本,译本加盖翻译单位印章或由翻译人签字,并提供有效翻译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翻译人身份证明复印件。

4、“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”指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》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,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。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,还应当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的有关规定。

5、同时申请多项变更(备案)时,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。

6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。

7、第3项仅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公司。

8、第4项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。

9、第5项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根据《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》规定,商事主体以其住所作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。在同一商事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,经营场所与住所不一致的,应当办理经营场所备案,并提交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及承诺书;不在同一商事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的,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分支机构登记。

下列材料可以作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文件:

1)属于自有房屋的,提交产权证复印件或者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复印件;

2)属于使用他人房屋的,提交租赁协议或无偿使用证明;

3)属于租赁军队空余房地产的,提交《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》或军队房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;

4)无法提交前三项所列文件的,应当提交由所在地开发区管委会、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等出具同意的证明。